渝地税发[2001]34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12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主城后乡镇”的原则推进此项工作。可先选择经济较发达、管理较规范、征管难度较小的地区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地区推进。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46号                        2001-11-1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个人房屋装修和个人房屋出租长期以来一直是税收征管的盲点,税源零散隐蔽,税收流失严重,市政府批转《两个办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增加点税收,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这方面的税收征管,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公平的目的。各级地税机关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认真地贯彻好市政府批转的《两个办法》。同时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充分的估计,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做好宣传,加强协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方力量,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的领导,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房管、宣传等部门的配合,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主城后乡镇”的原则推进此项工作。可先选择经济较发达、管理较规范、征管难度较小的地区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地区推进。

  四、对《两个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补充:

  (一)《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其他使用房屋”,包括个人所有的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是指每月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三)个人出租房屋凡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优惠问题。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出租房屋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2.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免交相关税费。

  3.镇以下农村农民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或下岗职工必须是出租本人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房屋,方可享受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附件:

  1.重庆市承建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略)

  2.个人房屋装修垫付纳税保证金协议书(略)

  3.委托代征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报表一(略)

  4.委托代征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报表二(略)

  5.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费报告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