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3]12号 2003-2-13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制度改革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收环节加强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负责审核金融企业申报的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对已抵扣的部分不得重复冲减。 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撤销后,对原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企业,以及省农业银行系统在2000年底以前集中上缴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的专项业务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提供数据,属地征收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管理,切实做好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应分户、分类登记造册,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局。统计报表分为半年和年报,上报时间分别为6月20日和12月20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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