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管字[87]335号 市税一字[87]357号 京物调字[87]145号 1987-5-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计委(86)京计资字第1083号《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并参照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经生〔1986〕791号《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为适应物资体制改革的形势,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支持本市各项生产的发展,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资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速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外埠企事业单位,凡进入北京市物资贸易中心、北京市金属材料信息贸易中心、北京木材贸易中心、北京市化工轻工贸易中心和北京市建筑材料交易中心五个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销售国家规定允许自销的和库存多余的木材、生铁、有色金属、水泥、纯碱、烧碱、塑料、沥青八种原材料(以下简称“原材料”),均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进入“贸易中心”销售,以及进入贸易中心销售上述八种原材料以外的物资,一律不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本市生产企业进入贸易中心销售国家规定允许自销的“原材料”按市场价销售给用户和物资企业,其销售收入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凭贸易中心出具的《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证明单》(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使用“原材料”的单位(不包括生产该“原材料”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库存多余的“原材料”,凡进入贸易中心按市场价销售,或委托贸易中心代销的,凭贸易中心出具的《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证明单》,其销售收入单独记账,经主管税务、财政部门核准,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免税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国营企业不得用于其它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四、外埠企事业单位进入“贸易中心”销售“原材料”本市免征营业税。 五、贸易中心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一、二、三、四条中规定的范围开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证明单》。 六、本暂行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实行时间截至到1987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1987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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