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7]56号 2007-7-4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市局统一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以来,各单位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我市核定征收企业4433户,核定征收入库税额4386万元,全市核定征收面达到了24.2%。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核定征收户数多,而实际征收税额少。目前我市核定征收户数占全省的40%,但核定的税额仅占全省的17.7%,户均实际征收税额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核定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单位为完成任务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核定征收面而轻税收的问题。二是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一些单位对无收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核定。三是核定征收对象的选择主要集中在小企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大中型企业核定征收力度不够。四是我市核定征收工作起步较晚,各单位前期将主要精力放在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上,核定的税收尚未入库或入库相对滞后。 为使核定征收工作真正取得实效,通过核定征收达到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目的,现对下一步核定征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加大核定征收工作力度。核定征收工作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凡核定征收面未达要求或核定税额偏低的单位,要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加快核定征收税款入库进度。对已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及时录入税收业务管理系统,对核定的前两个季度的税款抓紧时间催缴入库。 3、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大中型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大中型企业要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的重点是长亏不倒、久亏不废的纳税人,即有收入、有利润但长期亏损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将建筑业企业作为核定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全部纳入核定征收范围,建筑业核定征收面不得低于30%,要通过核定征收提高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房开企业要加大核定征收力度,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5、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业务流程开展工作,不能简化程序、省略步骤,鉴定征收方式要力求准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要力求科学合理。 6、税收管理员对已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按月登记市局统一格式的核定征收台帐,及时掌握收入进度,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7、市局将定期考核各单位核定征收工作,重点考核核定征收面和核定征收税额,户均核定征收税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户均税额应达到20000元以上,对无核定税额企业不计入核定征收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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