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收入税会差异

来源:中税汇金 作者:张晓磊 人气: 时间:2021-10-13
摘要:在我们日常消费中会存在这种情况,消费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按市价购买某一类型的商品比如市面上已经断货的爆款或畅销款,这种情况不能确认为重大权利,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应用场景

  零售卖场、超市、百货商场等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刺激客户再次光顾,增强友好度以获得消费,往往会提供一些折扣优惠或额外的免费商品、服务,通常这种赋予客户选择权的销售表现形式为向购买者提供购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二、会计处理

  1、评估是否属于重大选择权: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2、确认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

  3、例外情形:在我们日常消费中会存在这种情况,消费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按市价购买某一类型的商品比如市面上已经断货的爆款或畅销款,这种情况不能确认为重大权利,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4、计量: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二、2)这两项履约之间进行分摊,同时原本购买的商品当期确认为收入,将客户未来行使的选择权确认为合同负债,因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三、税会差异

  税法针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明确规定,税法也没有单项履约义务的概念,依然遵循旧准则的确认方式;按照税法的要求不允许进行负债估计,应该确认收入。这体现了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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