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地税二[2006]94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1
摘要: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地税二[2006]94号          2006-4-11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暂定为10%。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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