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地税二[2006]94号 2006-4-11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暂定为10%。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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