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680号 2003-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规范中介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几年来实施的情况,经过调查研究,现对《通知》做如下补充。 一、扩大纯益率征收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从事税务、房地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上述中介机构,应税收入的核算、纯益率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事项,暂按《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二、本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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