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或个人购置商品房申报缴纳契税事项的通告 融政[2015]34号 2015-10-28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或个人购置商品房相关契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契税纳税义务人:凡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契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福清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契税申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福清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房屋(土地)权属的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避免给您造成不便,请购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到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电话:85276173、85247706)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