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0]8号 2000-03-14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l.关于换购住房中售房及购房日期的界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的售房和购房日期分别以签订售房合同及购房合同的日期为准。 2.个人出售现住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青岛市房产登记中心(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凭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本《通知》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9]278号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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