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6]96号 2006-8-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于今年年底执行到期,为用好用足国家给予我省的优惠政策,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改善海南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快速发展,现将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快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严格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如发生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省局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近期省局将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海口、三亚进行检查监督。 二、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续建时,经规划部门批准,对该续建项目进行调整,如增加建筑面积(楼层)、改变户型等,均可享受续建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的税收优惠,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续建其原自行开发的属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0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达到预售条件销售商品房时,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在认定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其实际投入建筑安装工程的金额是否超过工程计划造价总额的25%时,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证明其实际投资额的,若其能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资料证明其实际支出额的,税务机关对其支出额予以确认。 1、收款方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和银行转帐凭证(或现金支票存根联)等证明其实际支出额的;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 三、关于转让方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经法院裁定或判决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凡受让方缴清了其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涉税信息,对转让方应缴纳的税款进行催缴。20个工作日后(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管转让方是否完税,税务机关应向受让方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受让方凭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转让方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二)房地产经多环节转让的,凡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都缴清了其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涉税信息,对该房地产项目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进行催缴。20个工作日后(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管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是否已缴清,税务机关应向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出具完税证明用以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受理、未办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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