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0]157号 2000-04-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对名单中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对附件一名单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附件二名单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在上半年度的,可从当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时间在下半年度的,应从下一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附件三名单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被认定月份起给予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对认定时间在下半年的,企业也可报征收机关备案后,当年所得按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对附件四经广州市科委复查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12家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 1.1999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2.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天河、黄花岗科技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4.关于取消广州科技工程公司等十二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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