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4]10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9
摘要:对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和汇报制度。各经办单位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季度报告,通报举报案件的查结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4]108号            2004-5-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十七条(一) 、第二十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5月1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有举必接、有查必复、有功必奖”的原则。

  第三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内设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管理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二)分办、转办、督办举报案件;

  (三)上报、通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统计、分析举报案件的数据情况;

  (五)受理、审核举报奖励申请,发放举报奖励金;

  (六)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举报案件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邮政编码等,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中心就涉税举报事宜与国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条款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有关举报奖励的办法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04号)。

  第二章 举报案件的受理

  第七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全市涉及地方税收业务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被举报人名称、具体经营地址或住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其认为方便的其它方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等情况分别处理:

  (一)具备举报的基本要素,线索清晰明确,资料较为详尽,有一定的财务资料或相关证据、凭证等,具有检查价值的,应立即受理。

  (二)举报内容不够清晰,举报资料较为简单,带有一定的猜测性判断,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批准后作暂存处理。对留下联系方式的,可以约请举报人补充资料。

  (三)举报内容要素不全(内容不清、地址不详等),线索简单、模糊混乱、没有证据材料、不具备调查价值,暂不受理,并建议举报人重新收集详细情况或证据后再行举报。

  第十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来电、来访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人的权利包括:

  (一)举报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二)实名举报人有获得举报答复的权利;

  (三)实名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有获得举报奖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举报方式,按以下要求做到:

  (一)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留下联系方式;

  (三)受理网上举报,应及时打印登记表格并做好登记;

  (四)受理来信(传真)举报,应规范拆封,认真审阅,及时登记,留存复印件;

  (五)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要求举报中心提供收取举报案件材料凭证的,举报中心可以提供《举报材料签收单》(附件1)。

  第十四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第三章 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向局属各单位交办、转办、催办和督办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举报事项转办通知书》(附件2),将案件转给各经办单位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转办。

  第十七条 对地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按以下原则进行转办:

  (一) [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调整征收分局、稽查局部分税务检(稽)查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29号)规定,原则上按所属年度划分征收管理分局与稽查局的检查范围,即企业当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征收管理分局检查(稽查局立案查处的除外),如发现有以前年度的税务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局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形的举报案件移交第一稽查局办理:

  市局领导批示指定由第一稽查局查处的;被举报对象跨不同区域管辖的;涉及到被举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案件。

  (三)属于个体工商户、双定户、非正常户、私人出租物业、私人销售房屋等私人经营行为的,由所属辖区内征收分局办理。

  各征收管理分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超出权限的情况,可根据有关案件移送程序转对应的稽查局办理。

  (四)属无证经营户的,一般由征收管理分局办理;情况特殊或案情重大的,由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办理。

  (五)被举报对象属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办理;属非独立核算的,由其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办理。

  (六)对于同一举报材料涉及多个被举报对象的,分别转至具有管辖权的征收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办理。

  (七)因特殊情况而需另行安排的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经办单位核查不属其管辖范围而退回给举报中心的案件,由举报中心重新分办。

  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附件3),连同有关材料向市局领导报告;必要时经市局领导批准,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条款废止]除有特定时限外,各经办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回复案件的查办结果。回复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并需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回复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案件查结情况、处理(处罚)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

  对情况特殊或案情复杂未能及时回复的举报案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每延长15个工作日向举报中心回复一次阶段性查办情况。

  延期申请应在办结期限届满前提出,办理延期时,经办单位应填写《信访举报案件延期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将延期申请报举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经办单位逾期未办结且没有递交《信访举报案件延期申请审批表》的,举报中心应向经办单位出具书面《信访举报事项催办通知书》(附件5)。对举报中心发出的催办通知,各经办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各经办单位回复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内容不清、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办单位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限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进行回复。对实名举报人,各经办单位应在案件查结后,简要告知其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并按交办期限向举报中心回复案件查结及答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和汇报制度。各经办单位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季度报告,通报举报案件的查结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举报案件材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必须逐件登记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一案一档。

  已办结归档的举报材料应保存五年;重要举报材料存放期满时,由举报中心确定是否延长保存期。

  线索不清作暂存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无法联系举报人又无新补充资料的,举报中心可报经批准后按有关程序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重复举报的案件材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查结且做出处理结论的举报案件、举报内容已在处理结论中有所反映又没有新增线索的,可不再检查,附说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归档。

  (二)对正在检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举报案件,收取新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将举报内容进行摘录,作为补充资料传递给经办单位完成检查。

  (三)对查结报告中已反映出举报案件新线索内容的,待案件回复报告后统一归档。

  第三十条 当年度所有立卷归档的举报材料案卷,举报中心应于当年度终了后60日内办理归档手续。

  第三十一条 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专用章应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确保印章安全。

  第五章 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及各经办单位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转办的案件,应摘录内容或隐名转办。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穗地税稽函[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举报材料签收单》

  2.《信访举报事项转办通知书》

  3.《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

  4.《信访举报案件延期申请审批表》

  5.《信访举报事项催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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