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483号 2000-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通知》第十条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企业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通知》要求的各项资料。主管检查分局进行严格审核后呈报市局,市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分送相关检查、征收分局。 检查分局应将市局批复文件送达企业,并将其录入电脑;同时应对企业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优先税务检查。 二、关于《通知》第十一、二条的审批程序: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将征收分局受理盖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批准抵免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申请当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检查分局受理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确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所得税额,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其附注。检查分局应于受理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附表2、3的二、三联分送企业及相关征收分局。 企业收到表格后,可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征收分局根据市局批复及检查分局确认的抵免额办理退税。 三、关于“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应以投资总额为指标计算可抵免的税款;对“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检查分局应按文件规定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不予抵免。 四、有关检查、征收分局要按《通知》的规定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以做好税款抵免的跟踪管理等后续工作。 五、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六、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处反映。 七、文中的相关表格由市局印制、发放分局。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附注(略)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5.《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总局 2000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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