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06号 2004-10-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称:“从2004年起,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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