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304号 2000-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不包括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为其主管机关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且收入是由其主管机关直接支付的,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取得的由其主管机关直接支付的会议费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取得的由其主管机关直接支付的会议费加入,以及所属的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为其主管机关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汽车修理厂办理免税的手续: (一)提供省府部门、直属机构出具的证明该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汽车修理厂归其机关所有的证明材料; (二)宾馆、招待所提供其主管机关召开会议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 五、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部门及中央驻粤行政机关的机关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汽车修理厂有关税收政策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六、各市、县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比照本文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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