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10号 2001-1-8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时,企业应同时报送运用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发票报表。 二、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属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而无法进行认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局税政部门应逐份登记造册备查,并报送区县局审核批准同意后,可用企业取得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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