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112号 2005-5-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征管权限的调整,现将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等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开始,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认定。 二、2005年1月1日起省局辽地税所[1999]195号、辽地税所[1999]196号文件废止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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