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769号 2010-11-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自助办税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自助补打缴款凭证、自助清缴税费等功能;同时在网上办税系统增加开具缴款凭证功能。现就缴款凭证式样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缴款凭证的名称及式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省局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见附件),作为自助办税服务系统及网上办税系统开具给纳税人的缴款凭证。 该缴款凭证采取直接在白纸上同时打印凭证格式及各类可变信息的方式,凭证号码由系统按规则统一派发。 二、关于缴款凭证的开具对象 开具对象包括向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基金、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为税费)的纳税人(缴款人)、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以及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的明细申报自然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 三、关于缴款凭证的开具内容 开具内容包括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费,含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 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或网上办税系统可提供纳税人1年以内的所有缴款记录供查询和打印,但可供打印的缴款记录不含已开具正式完税凭证或缴款凭证的缴款记录。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登录自助办税终端或网上办税系统,系统仅提供未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汇总申报缴款记录供打印。 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并已实现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社保费缴费人,可通过登录自助办税终端或网上办税系统,查询及打印个人的缴款记录。 四、关于缴款凭证的开具方式 (一)纳税人通过登录自助办税终端或网上办税系统查询缴款记录,选择需打印的缴款记录补打缴款凭证。 (二)纳税人登录自助办税终端清缴税费,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税费后,自助办税终端即时打印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缴款证明。 (三)遗失缴款凭证,纳税人可登录网上办税系统查询遗失的缴款凭证信息,系统根据纳税人需要重新打印原缴款凭证。 五、关于缴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 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或网上办税系统取得的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在该缴款凭证后附上对应的银行付款回执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纳税人如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附件: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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