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5
摘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甘肃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适用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省民政厅于5月13日前将全省2021年度名单(第一批)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续需认定的名单由省民政厅适时分送。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益性慈善事业

  本公告所称公益性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2019年-2021年)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方式

  公益性群众团体请于5月15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以PDF格式上传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需要的资料。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路径: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code=90055-“法人服务”-“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 蔡 静 0931-8891124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82237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蒙小莺 0931-8790652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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