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07号 2004-11-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在税务端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增加的认证发票双向比对、失控发票数据实时采集和自动更新功能,实现了以日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即时监控非正常企业和失控发票信息。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局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运行情况,我局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和比对结果接收等操作由原稽核系统改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的发票发售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操作,原稽核系统中的失控发票登记功能将自动屏蔽。 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日常工作包括: 1、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将需认证的抵扣联发票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方式的,仍按京国税发[2003]198号文件要求,报送抵扣联电子数据),其认证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2、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即:“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总局每日下传的新增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属于“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即:“认证后失控发票”)。 3、对失控发票的确认、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以及提请撤消失控发票申请等。 三、确定失控发票的部门应自新增失控发票数据确认失控起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填列口径按照系统中“失控发票登记”所列选项进行填报),经所长签字、盖章后转交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应于收到《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的当日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采集。升级后的发票发售子系统增加了非正常企业未开具发票明细列表,对于非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的登记,可根据《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在系统中选择登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纳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照失控发票程序进行确认、采集和上传。 五、对于已录入但需撤消的失控发票,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局,具体程序是:由提请撤消的有关部门自确认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撤消增值税失控发票申请表》,经所长签字、盖章后交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自接到该表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认证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的,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对“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存入软盘,于当日将扣留发票的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软盘转交稽查部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扣留纳税人纸质发票的,应填写《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建立扣留发票台帐,加强对扣留发票的保管。 七、认证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认证岗位按照总局规定扣留抵扣联原件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纳税人还未进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不得进行抵扣,同时通知征收岗位,在“一窗式”比对时对此户加强监控;二是纳税人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认证岗位将抵扣联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和电子信息转交稽查部门。 八、稽查局收到由认证岗位转来的“失控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数据软盘后,应将“失控发票”软盘数据导入“金税”协查系统发起委托协查(目前,总局正在编写导入程序,各单位可先手工录入失控票信息),要求受托方税务机关核实协查发票是否真实“失控”并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实地检查购方企业是否已抵扣税款、票面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对证实失控发票信息采集准确且已抵扣了税款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缴税款;对查实涉嫌偷、骗税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岗位出具稽查结论。稽查结论应包括:该票是否确由税务机关报“失控”;对购方企业作出了何种税务处理。 九、各局信息中心应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涉及防伪税控软件升级和安装说明程序包》、《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涉及MQ配置说明》和《关于正式启用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说明》中的要求认真执行。 十、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 1、《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略) 2、《撤消增值税失控发票申请表》(略) 3、《暂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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