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60号 2007-07-23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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