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60号        2007-07-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23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