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2004-3-22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减少漏管户,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信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以软盘或纸质报表的形式,每年相互通报一次税务登记情况,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二、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作具体规定,可由各盟市局本着效率、便捷的原则确定。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