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75号 2008-05-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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