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149号 1996-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1996]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2月25日省政府14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凡不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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