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14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0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2月25日省政府14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凡不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149号           1996-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

  现将国税函[1996]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2月25日省政府14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凡不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