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1995]120号 1995-09-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的,可暂按预收款的10%确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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