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3]5号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08
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在本市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分局),负责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业务,并进行会计核算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京政办发[2003]5号         2003-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性资金收缴和拨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支持本市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工作。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未进行试点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方案》确定本地区改革的时间和步骤,力争“十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另行制订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市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是通过预算单位和征收机关设立多重存款帐户分散进行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主要弊端是: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单位滞留时间长,降低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难以有效集中财力;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改革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

  2.强化监管。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通过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实现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付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方便用款。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4.分步实施。2003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十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有关帐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的,以国库单一帐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的各类帐户的总和,其主要构成及作用是: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代理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收支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进行资金清算。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2.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进行资金清算。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3.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以及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帐户设置相应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以及与相关帐户进行清算。该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也可提取现金。

  5.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集中汇缴的征收机关开设一个集中汇缴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反映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财政非税收入活动,并按日划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6.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预算单位要对上述帐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帐务记录。

  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允许在过渡期间保留其原有帐户,但不再拨付财政性资金,过渡期结束后原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撤销。新旧帐户衔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收缴财政收入。其中,非税收入是本市财政收入缴纳程序改革的重点。

  1.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并区别收入性质后,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开设集中汇缴零余额帐户,汇缴银行于每日营业后,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1.对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和购买支出(包括政府采购和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的大型基建和修缮项目的资金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帐户,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对预算单位以及下级财政的转移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以及对下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帐户。

  3.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帐户。其中,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进行支付。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帐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为顺利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国库管理操作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力度尽快建立适应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及代理银行间的资金支付、资金清算、收入缴库、会计核算、信息反馈等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确保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安全、高效运行。

  (四)组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在本市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分局),负责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业务,并进行会计核算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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