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9]32号 1999-09-1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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