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2]86号 2002-04-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所附的《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08日 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工作,确保免、抵、退税政策在我省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从今年起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同时,选择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完全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其他非试点单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也应按试点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免、抵、退税操作;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并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建立健全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而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省“免、抵、退”税管理模式的选择 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选择地实行集中管理、二级管理、三级管理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后,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地级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业务。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都集中在退税机关直接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比较少而且又集中在市区、或者退税机关的人员配备与集中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市。 (二)二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如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可集中在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退税机关复审、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与退税机关二级办理,适用于:(1)不带县(市)的地级市;(2)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部分带县(市)的地级市。 (三)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复审,最后由退税机关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退税机关三级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较多且分散在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的带县(市)的地级市。 实行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对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国税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资料,退税机关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50%;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30%。抽查复审的重点对象,省局将在另行下达的“免、抵、退”税补充政策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三、[条款废止]试点单位实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 在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江门(新会)、中山两市生产型出口企业较多,免、抵、退税业务量较大,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确定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为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三级管理模式的试点单位,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为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二级管理模式的试点单位。在三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江门市下属新会市的6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分别按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户数和免、抵、退税额大小划分为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和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在二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中山市也选择同样三种类型的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整个试点工作从今年开始实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到明年6月底完成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工作时结束,时间跨度一年半。试点单位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和免、抵、退税额大小的实际情况,专门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与“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是保障试点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结合江门(新会)市、中山市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做如下设置:江门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为市局退税机关,人员18-20个(其中8-10人专管免、抵、退税工作)。新会市国税局重新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股),人员7-9个(其中5-7人专管免、抵、退税工作),承担新会市外贸企业退税业务的初审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复审工作。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会市国税局直属、棠下两个分局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股),人员5-8人;管理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新会市国税局会城、罗坑、司前三个分局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但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4-6人;管理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新会市国税局三江分局免、抵、退税业务量相对较小,可不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由征收管理人员兼管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但不能由管同一“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人员兼管,下同),兼职管理人员3-5人。中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为市局退税机关,分别负责全市外贸企业退税、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两个分局从事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人员分别为2-4人、10-12人。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股),人员9-11人;管理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中山市国税局板芙分局,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2人;管理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山市国税局黄圃分局,设立兼职管理岗位,人员3-4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分工负责制。省局与江门(新会)市、中山市国税局按照总局《操作规程》规定的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和退税机关的审核审批职责,结合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三级管理模式、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二级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江门(新会)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中山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各试点单位征、退税管理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明确市局退税机关、县(市)局、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退税部门(或岗位)和征税部门(或岗位)的征、退税管理分工。各试点单位每个管理环节(岗位)在分清职责的基础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密切衔接。 (三)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岗位)、配足人员、明确分工、分清职责的基础上,省局与江门、中山市国税局制定的试点《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试点单位“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的业务流程,每个管理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确保试点单位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运作。 试点结束后,将对两个试点单位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来保障“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在实施“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容易碰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要重点进行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提供好的经验。 四、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 非试点单位是指除江门(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和中山(下属三个征收管理分局)两个试点单位之外的其他有“免、抵、退”税业务的各市、县、区国税局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非试点单位如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按试点单位上述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即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绝大多数非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免、抵、退税业务中的偷骗税违法行为,确保“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为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根据总局《操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的总体要求,省局提出以下三点具体要求: (一)不断完善“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设置,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目前,各地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状况,与繁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这种不适应的状况将更加突出。为确保我省“免、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拿出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精力抓好“免、抵、退”税工作。 1.进一步充实地级市退税机关的管理人员。“免、抵、退税办法操作比较复杂,加大了退税管理的难度,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税务干部的要求较高,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要进一步选调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专门从事“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决不允许出现由于税务干部不适应工作而影响“免、抵、退税办法推行的情况。 2.积极探索县(市)局退税管理岗位(或机构)的设置,尽可能配备与退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年退税额(包括外贸企业退税额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国税局,有条件的应尽快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专职岗位,并积极研究设置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年退税额1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年退税额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体承担县(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三级管理模式下的复审或二级管理模式下的初审、复审和其他企业退税业务的初审工作。其他有退税业务的县(市)国税局也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专门的退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在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设置“免、抵、退税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在三级管理模式和二级管理模式下需承担“免、抵、退税业务初审工作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凡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2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其中: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如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不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岗位,由征收管理人员兼管免、抵、退税业务。 (二)明确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责任。各市要按照总局《操作规程》和省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特别要强调县(市)国税局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管理“免、抵、退”税业务的兼职人员,不得由管理同一“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人员担任,建立起征、退税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免、抵、退税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尽管受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限制,大多数非试点单位暂时还不能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运作,但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建立健全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五、[条款废止]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全省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限制,暂时还不具备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运作的条件。但为切实加强我省“免、抵、退”税管理,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稳步推进“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力争用2-3年时间,在建立健全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要解决好制约我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的关键问题,即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未来2-3年时间,我们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结合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在进行征管业务重组的同时,重组和调配现有一部分人员充实到“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岗位。根据我省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安排,随着2003年前全省撤销城区税务直属分局,2003年下半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启动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全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尽可能调整出一部分人员,安排专门从事“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二)申请增加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专项编制。在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后,省局将组织各地及时总结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存在的不适应“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需要的问题,并专题向总局申请增加我省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专项编制。 (三)逐步建立健全与“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各地在不断充实“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同时,要按《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借鉴试点单位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保障“免、抵、退”税规范化运作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县(市)局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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