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餐饮服务行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建议》收悉。餐饮业是我国重要的服务产业,长期以来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餐饮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您关于落实餐饮服务行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局领导带队调研走访了部分餐饮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听取意见,在长沙召开了餐饮行业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行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我局就建议中涉企收费、社保费等问题积极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进行了沟通联系。现就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配套”的建议 (一)关于“扩大餐饮服务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如人工成本、资金成本等按一定比例予以抵扣”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降低餐饮等服务业的增值税税负,一是自2016年5月起对餐饮等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通过实施进项税额抵扣等确保行业税负大幅度下降;二是自2019年以来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允许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按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起加计10%,10月1日起加计15%);三是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免征疫情期间餐饮等生活服务收入增值税。据统计,我省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2016年由原来营业税的5%下降至1.85%,2017年为1.19%,2018年为1%,2019年为0.88%,2020年一季度仅0.11%,整体上看,我省餐饮业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且税负较轻。 您提出将人工成本列入抵扣范围的建议,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服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人工成本作为创造的新增价值,是构成增值税增值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能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您提出将资金成本列入抵扣范围的建议,这是增值税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贷款服务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直接影响增值税计税基础,应结合税率调整等统筹研究,目前增值税改革在持续推进中,我们将密切关注,及时跟进,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考虑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从全额征收改为分段征收或累进征收”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先后出台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应全额征收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处于临界起征点的纳税人确实容易引起税负不公。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从全额征收改为分段征收或累进征收的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近年来,我局已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下一步,我们也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所提的建议。 (三)关于“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在积极落实中央清理收费政策的同时,对省级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从2015年至2018年,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63项减至16项(全部为中央设立),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全部“清零”。我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每年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同时,加大力度清理整治乱收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财政、发改等部门将继续争取出台餐饮行业减费政策,进一步推动我省餐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素有渠道’的农副产品全部免税,凭收据即可入账”的建议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有效抵扣凭证的,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非免税农产品,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采取自开票、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发票。对能准确核算收入,依法取得的有效凭证,企业均可入账。您提出的对所有农副产品全部免税,凭收据入账的建议,容易引起税负不公,甚至产生虚开虚抵税收风险。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涉及农副产品销售、收购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让餐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建议 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全省税务系统采取了系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及时宣传政策,省局编印《减税降费政策指引》《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南》《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各地税务机关通过网站、热线、微信等渠道第一时间推送政策,并利用在线访谈、视频辅导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答疑解惑。二是优化办理服务,积极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推行容缺办理等服务,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社会公布176项网上办税事项清单。三是强化跟踪辅导,制定《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 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动员全省3.4万税务干部,组建2093个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实施网格化服务,为纳税人送政策送服务。您提出的关于税收政策宣传全面覆盖、精准扶持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采纳,下一步将采取有力措施,结合餐饮行业实际做好精准宣传,落实好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宣传辅导等工作。 四、关于“研究减免餐饮服务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 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我局主动发力,积极开展省级税费政策权限的梳理和研究工作,联合省财政、发改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出台税费优惠政策。目前,已配合省政府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餐饮等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配合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0〕17号),规定“鼓励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减免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对约定减免的租金,物业持有者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动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认真抓好上述政策的落实落地。 五、关于“补贴企业的社保"的建议 为纾解企业困难,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2019年省政府出台《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缴费率低于16%的,仍按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缴费率高于16%,一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3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2020〕10号),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为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省人社厅等部门积极落实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的政策。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还将争取出台对符合条件的餐饮等商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等政策措施,举办促进餐饮消费的展会活动等,积极帮助餐饮企业渡过难关。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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