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79号 2000-02-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须迅速组织力量,对于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进行清理、核实,查明未按时抵扣的原因及其抵扣基数。并务必在3月底以前将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名单、税额、未抵扣完的原因和本次清理、核实等情况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情况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征收分局、区局须对1994年以来本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届时随同《情况表》一起上报。 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情况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