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2022-6-16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 (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 (二)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应当按照季度编制,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 (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财务报表项目下增设有关明细项目。 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四、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 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1201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 本科目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情形。 二、专业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三、备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救助基金核定并向专业机构拨付备用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救助基金根据专业机构报销数补足备用金定额,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救助基金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 1301 救助基金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 二、负债类 2001 暂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暂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金额,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本年度垫付)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暂存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3101 救助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以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增加的资金金额。 二、救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基金结余金额。 四、收入类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 二、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罚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罚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 二、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款项。 二、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入。 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抢救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资金流出。 二、抢救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丧葬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丧葬费用的资金流出。 二、丧葬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丧葬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救助基金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补助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下级救助基金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发生的除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出,包括汇款手续费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资金名称: 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1 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收支表 资金名称: 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2 表编制 单位: 年 季度 单位: 元
资金名称: 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3 表编制单位: 年 单位: 元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尚未收回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暂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存款”项目金额填列。 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救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滚存的结余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0.“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资产基金”、“救助基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季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费提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罚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抢救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垫付、追偿、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付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救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和核销的历年累计金额。 (三)其他支出的具体类别和相应的金额。 (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五)管理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2〕15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旨在统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算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核算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令)。这项制度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56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区陆续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设立救助基金。2021年12月,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56号令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各地区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到对救助基金单独核算,部分地区能够对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救助基金前期处于各地试点建立阶段,财政部没有统一制定相关会计核算标准,各地区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础、支出口径、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救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不高。随着《管理办法》的修订,救助基金业务全面推开,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标准,不仅是落实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需要,更是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要求。鉴于此,我们启动了《核算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问:《核算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21年12月《管理办法》公布后,我们随即开始梳理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并通过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调研了解有关情况,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针对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我们结合《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需求,对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与部内外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听取意见。根据调查研究情况于2022年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办法》讨论稿。3月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并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讨论稿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3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25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9号),面向地方财政厅(局)、有关中央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5月,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4份,其中29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5份共提出了44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核算办法》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内容全面,政策性强、可操作性高,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具有重大意义,能很好地指导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5月份以来,我们对各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逐条分析研究是否采纳。对于反馈意见较为集中但尚未采纳的,我们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6月上旬,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6月16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核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核算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主体、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18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的格式和编制期。 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 问:关于《核算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答:一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核算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二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基于服务管理需要、增强可操作性等考虑,《核算办法》中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仅在暂收暂付业务中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能够如实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基金结余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作出管理决策。 三是关于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账务处理。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是其核心业务,《核算办法》采用“双分录”的核算方式以全面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具体而言,垫付资金时,按照实际的垫付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追偿垫付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当年垫付资金)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资金),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反映救助基金的收支及资金变动情况,又能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此外,考虑到与《管理办法》的协调,《核算办法》对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予以明确,即按规定核销垫付款时,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收回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是关于救助基金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办法》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保持了充分协调。其中,收入类科目与《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基本对应,包括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根据《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设置了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并根据部分地区实务情况设置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由于实务中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存在省级补助下级的情况,参照地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五是关于备用金的会计处理。为满足部分地区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实务的需要,《核算办法》设置了“备用金”科目及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救助基金支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需要说明的是,“备用金”科目仅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情形,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六是关于追偿资金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是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但《核算办法》在会计处理时并未将其确认为收入,而是在收到追偿资金时冲减支出(当年垫付资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资金)。主要考虑是,追偿回的资金在垫付前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如果将其计入收入则会导致收入重复确认,扩大救助基金收支规模,不利于真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 七是关于暂存款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此类代为保管的资金,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救助基金,因此《核算办法》中在收到时作为暂存款进行核算,确认为救助基金的一项负债。 八是关于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核算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各地现有会计核算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3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 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首次执行《核算办法》时,应当如何做好新旧衔接?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同时明确了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新旧衔接的总体原则。具体而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开展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一是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二是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三是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问:如何做好《核算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核算办法》相对于救助基金现有会计核算政策,在核算基础、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财务报表格式等方面有较大变化。为了贯彻实施好《核算办法》,对于广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一是要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学习,熟练掌握救助基金会计处理各项规定。二是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核算办法》首次执行日的账务调整,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三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新旧账套有序衔接。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一是要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核算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新旧变化等,确保《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二是要及时收集和反馈《核算办法》实施中的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指导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三是要会同救助基金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调整相关监管报表及报告要求,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及时了解和解决《核算办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积极推进《核算办法》全面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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