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81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源监控,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管理,现对市局之前下发的深国税函[2004]217号文件中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流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 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证明资料,在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 (二) 征收人员对《信息表》与证明资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按照《信息表》所列税款合计数征收税款,并在《信息表》上注明税票种类、号码,签章确认后与证明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三) 纳税人持《信息表》和证明资料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税务机关确认税款入库后,按照《信息表》内容开具发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纳税人,信息表、证明资料和存根联等由申报管理科整理归档。 二、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应先征税,再为其开具发票。对纳税人能够证明其当月销售额确实低于起征点并提出退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CTAIS退抵税流程退还纳税人代开发票部分已征税款。 三、市局定于2004年11月1日启用新版《代开发票》和统一代开发票专用章,旧版代开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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