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02]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8
摘要: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2]2号             2002-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四、依照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在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持本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申办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