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12
摘要: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应由公安机关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并取得相关作废证明。未办理旧发票专用章作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票领购环节或新发票专用章的留存备查环节,对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对发票专用章刻制的管理

  根据省国税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后,在指定的刻章单位(人)刻制。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为纳税人加快办理准刻手续。

  二、加强对新旧发票专用章衔接的管理

  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应由公安机关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并取得相关作废证明。未办理旧发票专用章作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票领购环节或新发票专用章的留存备查环节,对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

  三、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留存备查的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于新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填好《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附件2),连同附件1复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进行留存备查。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后,新发票专用章方可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新发票专用章留存备查手续时,应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样式的比对工作。对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样式(详见附件3)不符的发票专用章,不予办理留存备查手续。

  四、加强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行为的管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3汇总

  1.刻章许可证

  2.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

  3.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和样章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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