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3-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附件2)及《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附件3)做好新增土地的税源登记和现有土地的等级调整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附件2: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 附件3: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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