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科技馆征免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7]35号 1997-6-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要求免去浙江省科技馆营业税的报告》(浙科协[1997]020号),要求对其下属的浙江省科技馆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鉴于浙江省科技馆的性质与博物馆、展览馆相似,经研究,同意对浙江省科技馆在本馆内举办科技文化活动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文到之日前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浙江省科技馆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不得享受免照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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