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50号 2010-08-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对“走出去”企业实施有效服务和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拓宽税收宣传途径,加强税收辅导,逐步建立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加强对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实现“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规范化。 二、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各级国税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的牵头职责,所得税、大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商务、发改、工商、外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有效联动,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三、深入调研,解决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情况调研,了解和掌握所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安徽省国税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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