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9]1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31
摘要: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9]131号       2009-08-3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欠缴税金(以下简称欠税)管理,有效清缴欠税,严格税收执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 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和欠缴的教育费附加也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传递和通报欠税信息及有关工作情况,形成合力,加强欠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欠税公告和对欠税追缴的指导工作;计统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统计和分析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涉及欠税的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欠税的核实、确认、日常控管、追缴工作;稽查局负责打击逃避追缴欠税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欠税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欠税的确认、核算、报告、公告、追缴、考核工作。

  第二章 欠税的确认、核算和报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以下情况确认欠税人及欠税金额,并纳入欠税管理和核算。

  (一)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二) 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的确认: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与延期内税款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三) 稽查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限缴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应补缴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的查补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四) 核定征收形成欠税的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核定应缴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的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五) 其他情形形成的欠税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予以确认。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严密监控欠缴税金。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应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欠税报表的分析和监控工作。

  (三)各市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地税局计统部门每半年应向省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全面深入地反映本地区欠税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税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欠税清缴能力,进而对欠税清缴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期欠税清缴计划。

  第九条 省、市级地税局应加强对大额欠缴税金的监控和管理,并实行大额欠缴税金备案制度。对纳税人欠缴税金(各税累计金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局计统部门备案;对纳税人欠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地税局对纳税人欠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直接报省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欠税的日常控管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系统对欠税人实施欠税登记管理,建立分户《欠税登记台帐》(见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要全面反映欠税人的欠税基本信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和征管业务系统的工作流程进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欠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采取措施催缴或追缴。

  第十三条 欠税人未缴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定。对发生新欠税款当年未能全部缴清的纳税人,可取消其评定A级信用等级的资格或在其原定信用等级上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欠税的文书、资料按户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实行“一户式”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对欠税企业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控制税款缓缴和欠税增长,努力降低和压缩欠税率。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99号)规定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县以上(含县)税务局为欠税公告机关,负责对欠税人依法实施欠税公告。

  第四章 欠税追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全面掌握纳税人税款缴纳、入库整个流程的信息,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缴库情况,对于没有及时到库的税款,要立即催缴、追查,严格控制新欠,切实加强欠税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在催缴欠税时,应使用书面形式,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欠税。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情况,查明欠税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对欠税金额较大、欠税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制定和报送《欠税清缴计划》(附件2)。《欠税清缴计划》应包括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计划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货款回收正常,但有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对责令后仍不改正的,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清缴欠税时,要同时清缴欠缴税金对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但欠税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督促其缴纳税款。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二十三条 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先将应退税款、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五条 欠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

  第二十六条 欠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清算机构书面提出清偿欠税要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欠税征缴入库。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合并情形未缴清欠税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欠税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欠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欠税管理考核。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确认欠税增减率的计算口径,依托信息系统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地税局将各市、杨凌地税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的欠税日常管理、欠税增减率纳入日常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征管质量考核。欠税增减率的考核,采取调阅征管资料与调取征管业务系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欠税款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得分=压缩欠税比例×标准分÷20%;低于-20%得满分,大于0得0分。

  第三十条 在目标责任考核和征管质量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期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二)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信息未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的;

  (三)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情况不到户进行调查核实的;

  (四)对欠税信息不按规定及时登记台帐、欠税管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五)对欠税人应当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而未采取的;

  (六)隐瞒欠税不报或者不如实上报的;

  (七)对缓缴税款未依法采取催缴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杨凌地税局、省直属征收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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