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282刑初1240号 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景某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景某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282刑初1240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刑初124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0282739473****(1/1),住所慈溪市慈东工业区。2017年7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姜某娣,女,1982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上虞县,汉族,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员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人:景某英,女,1965年4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高中文化,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事、出纳,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2017年7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宁积宇、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某娣、被告人景某英及其辩护人周含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景某英系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少缴税款,经被告人景某英与他人联系,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由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共计税款人民币532264.22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增值税。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景某英代表被告单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短信照片、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景某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景某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景某英缓刑考验期限发现本案犯罪事实。辩护人周含宇有关在缓刑期满后发现本案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景某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景某英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含宇请求对被告人景某英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景某英的犯罪情节,依法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周含宇有关于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浙0282刑初1032号判决中对罪犯景某英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景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金藕

人民陪审员 潘锡安

人民陪审员 黄薇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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