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2]313号 2002-12-2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河沙”仍暂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122号)执行。但用其他矿产资源(如石粉、山沙等)替代河沙的,则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其适用税率征税。“粘土”中的“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耐火粘土”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税额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68号文对资源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各区县局在确定适用税额时必须充分考虑毗邻地区的情况,相互间差距不能太大,应大体一致。 三、矿产资源专业性强,各区县局要组织征收人员认真学习《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资源税税目的注释》的有关内容,准确理解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含义,以确保资源税政策的落实。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在我市分布广泛,储藏丰富,税源潜力较大。针对当前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征收不力的状况,各区县局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该收的税款及时征收起来。在征收过程中,各区县局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纳税人说明渝府[2002]168号文是原重府发[1997]70号文移植来的,没有新增税目,原有税目相对应的适用税额也未作任何改动,没有增加新的税收负担。 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渝府[2002]1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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