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6]178号 2006-6-7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有关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新用户,我区部分通信公司相继开展了以下优惠活动: (一)以用户话费保底、预存话费等形式向用户赠送手机; (二)以用户话费保底、预存话费等形式向用户租赁手机,租赁期满后手机归用户所有; (三)以低于面值折价销售有价卡(神州行充值卡、缴费卡、IP记帐卡),而用户实际是按面值消费; (四)预存话费优惠活动,即用户按要求预存话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面值的话费; 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