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单位以10万元的价格租用A单位的房产后,又以30万元的价格租给C单位,请问B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 对于转租行为是否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做出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在条例来看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人,而房产转租收益属于承租人,不能为房产产权人,纳税缺乏必要的依据,税收是建立在一定收益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对转租收益征收房产税在税理上还是缺乏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我们理解,B单位转租房屋不用缴纳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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