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没有房产证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17
摘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自建厂房没有房产证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误区 今天碰到一家企业的会计,跟我探讨房产税的问题,她公司厂房是自己建造的,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办理房产证,她个人的理解是没有房产证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提醒: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不要片面的认为没有房产证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不管有没有取得产权证,企业拥有的房屋形态表现的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的财产为应征房产税的房产。

  参考政策

  1、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明确,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点评

  通过今天学员的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好多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存在着不少误区,比如: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就一定无税、出租房子免租期内一定没有房产税、免费赠送只要是不要钱就没有税、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一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等等误区。

  这些误区如果听之任之、拒不改正的话,有可能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一旦被查,将面临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2008年12月的解答——

涉及产权纠纷的闲置房产税应该怎样缴纳?

  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现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厂房建成后闲置未用之前,房产税是否应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的规定:

  十九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据此,房产税应在自建的房屋建成之次月起征收。

  来源:安徽税务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