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155号 2024-05-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就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省委省政府就业帮扶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稳住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要求(以下简称44号文),坚持把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确保全省脱贫人口务工就业总规模不低于190万人,坚决守住不发生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保持务工就业稳定。继续对跨省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按照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省内县外就近就业的脱贫人口在市县预算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落实甘农领办发〔2023〕35号和甘人社通〔2023〕257号文件“免审即享”“定额预付”等政策要求,在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准确、发放方式合规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效精简优化申请补助程序手续,确保落实比例不低于去年。 二、拓展提升东西部劳务协作质量。推动劳务协作下沉延伸,组建一批省际、市际、县际间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形成常态化、广覆盖的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劳务输出机制,拓宽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渠道。各地人社部门要对有意愿到对口帮扶省份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摸清底数、就业需求、培训需求,建立需求清单,精准对接输入地岗位供给清单。要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打造一批高质量劳务基地,引导用工企业稳定使用脱贫劳动力,对失业脱贫劳动力提供后续跟踪和转岗服务,努力将脱贫劳动力稳在企业、稳在岗位。做大做强“津甘技工”“鲁甘人力”东西部劳务协作品牌,相关市州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东西部劳务协作品牌,力争做到“一市一品牌”,以品牌促就业、增收入、保民生。 三、不断完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扶持政策。坚持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公益性属性与市场性属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重点吸纳脱贫人口、留守女性、残疾(弱)劳动力、大龄超龄人员、无法外出劳动力就业为主的特点,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优势,保持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数量稳中有升,吸纳就业规模稳定。按照甘人社通〔2021〕181号和甘人社通〔2022〕242号文件要求,严格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规范管理与动态调整,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及时退出,对新认定的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每年度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奖补。动员各类资源,制定出台推进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企业+就业帮扶车间”“联合体+就业帮扶车间”等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就业带动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定期组织大排查,切实保障安全有序运营。 四、全力挖潜以工代赈就业带动能力。加强发改、人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发挥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带动就业示范作用。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达30%以上,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省级)资金比例达20%以上,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原则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投入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10%的比例,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务工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并尽可能提高。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要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五、切实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保持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基本稳定。综合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以及乡村发展公共利益需要,科学设立爱心理发员、乡村保洁员、农村养老服务员、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寄递物流收发员等十二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人社部门牵头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以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管理规定,以是否能胜任和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一、二类低保对象和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不得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脱贫人口中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及时足额发放岗位补贴,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将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和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纠正查处优亲厚友、轮流坐庄、挤占挪用以及拖欠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效增强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能力。围绕发展乡村产业带动就业,深入实施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支持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开展技艺传承和技能培训。聚焦建筑制造、乡村旅游、家政餐饮、养老照护等产业行业发展需求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紧密结合生产一线需求,针对性组织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技能培训,提高脱贫人口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积极开展“一县一品”特色劳务品牌打造,培育一批带动就业效果好、市场认可度高的脱贫地区特色劳务品牌。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已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进行评优,对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优补助最多享受3年。 七、积极帮扶脱贫家庭青年群体就业。对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积极落实44号文要求,继续实施雨露计划,组织引导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教育,加大劳动预备制、新型学徒制培训力度,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和培训补贴。延伸做好雨露计划毕业生后续帮扶,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全面落实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加强脱贫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帮扶,将其作为“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重点对象,优先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八、持续加大脱贫人口就业服务力度。将脱贫人口纳入本地稳岗政策扶持范围,推行“即申即享”“直补快办”政策申领模式,落实好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脱贫人口多渠道就业创业。健全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发挥基层劳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组织作用,及时帮助脱贫人口求职就业、稳定岗位、转岗再就业。 九、给予灾后重建地区政策倾斜支持。组织就业服务示范活动,持续增加面向灾区群众的就业岗位供给,确保有务工意愿的群众应转尽转,实现就业增收。紧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陆续开工的“窗口期”,积石山县摸排县内企业及建设项目用工情况,深入开展电焊工、钢筋工、架子工、挖掘机、装载机等项目建设重点工种技能培训,全力满足灾后重建用工需求。在积石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将纳入规划且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纳入积石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以工代赈方式项目清单,鼓励县内企业和建设项目就近吸纳本地劳动力,引导群众就地就近参与工程建设,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 十、建全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监测调度机制。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帮扶措施,共同落实好“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制度。特别是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做到早发现、早帮扶、早就业,帮助尽早消除返贫风险。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规范脱贫人口务工就业监测的工作流程和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监测调度质量。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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