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结合使用,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从而减少A公司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从而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A公司生产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 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那么当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随同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免征增值税,即运输收入的增值税负担为0。当单独设立运输公司时,运输收入需要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此时,无论是否单独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在筹划方案一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A公司额外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此时筹划方案将不成立。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购货方增加可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8.19万元(筹划前后,购物方购进免税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0),而运输公司增加的营业税负担仍为3.51万元,筹划后可减少税收负担4.68万元,此时筹划方案是成立的。 在筹划方案二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筹划前后A公司增值税负担均为0,而筹划后运输公司营业税负担将增加3.51万元,因此筹划方案不成立。 2.企业所得税负担。 假设A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那么在A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盈利的前提下,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A公司盈利,那么筹划后A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3.设立运输公司新增费用。 A公司新设独立的运输公司,会发生开办费、人工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就生产企业而言,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要充分考虑运输业务量,即对内对外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够超过实施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支出。 4.避免陷入误区。 以自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筹划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将内部运输机构的收入单独核算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筹划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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