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第33号 1994-07-19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科研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非独立科研单位,包括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私营和个体科研单位等。 二、《通知》中所称“技术转让收入”是指科研单位以图纸、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销售设备、材料等硬件的收入。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须凭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证明,向其科研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山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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