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流[1997]3号 1997-02-28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家(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其附设门。市部的、外卖点等xi-外销售货物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税。 二、对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囟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电梯销售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仍按照国家税图论总局关于混合销售业务的征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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