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50号 1997-09-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时,可就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暂按总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税,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并提供分支机构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生产性企业适用税率等情况,请将有关企业基础情况及时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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