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2527号 1997-12-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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