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2000]43号 2000-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实施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代理人,应该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二、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对进行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采取其他申报方式,也可建议他们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电子申报。 四、纳税人出现多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六、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积极作用的具体办法,并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弄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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